初等圖画—第四學年用(初等圖畫—第四學年用)

  • 類型:藝術
  • 出版日期:昭和11年3月10日(1936-03-10)
  • 發行者:臺灣總督府
  • 語言:日文
  • 內容提供: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數位科技設計學系
  • 分類:善本古籍
  • 財產物權:楊孟哲教授私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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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簡介

日治時代台灣的美術教科書,初期引用日本當地教科書,並融入濃濃台灣味的應用素材加以編輯,而台灣人民專用的教科書出版品,目前相關資料極少,僅存公學校教科書《初等圖畫》(昭和10-11年出版)。教科書內容有蠟筆、水彩、鉛筆、素描等基本設計應用,例如:明暗對比、點線面元素之使用;追求實物之呈現而不斷反覆地練習,學習基礎的設計原理,並透過幾何圖和透視圖培養觀察力,於整體比例上創造完美構圖,前述皆是東西洋繪畫的基本教授手法。在台灣最初的教育體系,於公學校中施行圖畫教育,則是一項嶄新的重要課題。1907年(明治40年)年2月26日頒佈的公學校規則改訂(府令第5號),條文第十九條之三:以培養觀察物體之狀態並正確地繪畫出之能力,並培養其美感為宗旨。繪畫圖畫首先始於單獨形體,接著是簡單的形態,再進入以直線和曲線為基本架構而成的圖案。進而才得以教授簡單的幾何圖畫。教授繪畫時,應儘量使描繪其他科目中教授過之物或學童於日常生活中常見之物體,並兼顧注意培養學生清潔及崇尚縝密之習慣。1912年(明治45年)年1月20日,根據長年的實際經驗,於同年11月28日由募集各地的意見,並於大正元年頒佈了公學校規則改正(府令第40號),條款第二十三條:手工和圖畫課,以製作簡易物品,使習得描繪一般形態之技能,以培養勤勉習慣及美感為旨。圖畫課應交替教授臨摹畫、寫生畫和設計圖形等。依各地之情況,也可授以幾何繪圖。在教授手工和圖畫時,應儘量利用其他科目所教授之物體及日常中時有所聞之事物,製作並使其描繪之,此外也應留意工具之使用及保存方法。關於教育法令之修訂,排除以往的緊急事態之由,對於混亂之學制進行了慎重之檢討,更明確指示革新圖畫教育及手工授課之事宜,促使公學校的圖畫教育和手工選修科目成為必修科目,並且宣告確立了「美術教育時代」來臨。當時,孩童可以在公學校學習各方面知識,同時也得以學習美術基礎,培養美術興趣並養成美育觀念;公學校設置圖畫課程,進而成就了台灣近代美術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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